金鹏集团2董事 虚报资料罪行维持原判
(吉隆坡17日讯)高庭今日维持地庭判决,2名金鹏集团空运服务的非执行董事,因在8年前虚报资料给大马交易所,被判监禁1年及罚款30万令吉。
法官拿督莫哈末阿兹曼今日聆听2名被告代表律师三苏苏莱曼和郭言祥(译音),要求撤销刑罚陈词后,作出上述决定。
法官说,控状内容指控2名被告的行为没有错,辩方也无法挑起合理疑点,同时认为地庭法官判决无误。
不过,2名被告代表律师要求法官暂缓刑罚,以让他们上诉到上诉庭。地庭法官拿督嘉吉星于2011年10月28日,判处50岁的陈金峰(译音)及51岁的苏克里罪名成立,须监禁1年及罚款30万令吉。
控状指2名被告,于2007年2月15日,向马证交所提呈该公司2006年的虚假收入报告,因而牴触1983年证券业法令第122B(b)(bb)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