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17萬判罰5倍

(吉隆坡18日訊)只貪17萬令吉,卻要付還5倍之多的85萬令吉罰款。

一家私人公司人力資源部前董事被控接受賄金17萬令吉時俯首認罪,並因此付出昂貴代價,被法庭判監禁1天外更被罰款85萬令吉,足足是賄金的5倍!

大馬反貪污委員會今日發文告指出,被告克里斯南古馬,被控于去年10月在八打靈再也一家酒店,涉嫌接受一名外勞僱聘公司董事17萬令吉的賄賂,藉以保住僱傭外勞合約,繼續派送外勞至被告所屬公司工作。

同年11月,被告因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條文而被控上法庭,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20年和罰款賄賂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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