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書遺失 可翻查宣判編號再申請

吳先生指出,在去年尾他和中國籍前妻因為意見不合,協議離婚。

⊙他說,當時前妻委託律師辦理離婚手續,不久完成手續后,前妻帶著離婚證書回到中國,隨后再也沒有聯絡。

他說,一般上,我國公民和外籍配偶結婚時,必須交出1500令吉的抵押金給移民局,而現在和前妻已經離婚,所以欲拿回抵押金,奈何離婚證書又被前妻帶回國,現在可以怎么辦呢?

★林若輝律師

既然吳先生當初透過法律途徑雙方協議離婚,目前可以再翻查相關離婚的文件及法庭宣判的編號。

掌握及拿到法庭宣判編號,即可委託其他律師,再次重新申請離婚證書,然后再回到移民局取回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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