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逸山:陪审制度,颇具特色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胡逸山:陪审制度,颇具特色

国外权威消息再次传来,谓牵涉到极为位高权重者的一些令人不安款项转移,刻正为美国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调查中。调查详情如何,我们这些凡夫俗子当然无以得知,但就所谓的“大陪审团”这个美国特有的刑事体系,还是值得一谈。



首先应把大陪审团与大家可能偶尔听过的陪审团(jury)区分开来。其实,大陪审团与陪审团,当年都是沿续自英国的所谓“普通法”(common law,英联邦国家与美国皆采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团一般由6(如当年的我国)至12(如当下的美国)个被抽选的平民百姓组成,其功能在聆审一件民事诉讼或刑事检控里控辩双方的陈词后坚定案件的事实,并在法官的法律技术性指导下,把被告定罪与否。

陪审团一般至少要一半以上(如香港)甚或全数(如美国)的陪审员决定取信某一方,方为有效,否则即为所谓的“余悬陪审”(hung jury),即未能胜诉或定罪,亦不表示败诉或无罪,可发回重审,控辩双方又要从头来过,皆为噩梦。在近代,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普通法国家,皆已废除陪审团或减少它的实用度。然而举世闻名法律诉讼最为常见的美国,对陪审团这制度却乐此不疲,大大小小案件几乎都要动用上陪审团。

勉为其难当陪审员



我在美国念过法律,也在美国法庭里当过法官的法律助理(law clerk,一般从表现较可以的法学院学生中遴选),从起草判词、协助处理庭务,到参与审前谈判等都得一脚踢。其中最让我留下深刻印象之一的,还是有时控辩双方剔除陪审员人选时的情景。

在美国,所有成人公民都有被抽选为陪审员的机会。因为美国诉讼量大,所以任何一人被一度甚或数度抽中的几率颇高,如案件审讯冗长,天天要坐在法庭里听审,甚至应案情敏感而需在审讯期间被“与世隔绝”起来,那个人的家庭、事业多多少少肯定受影响,所以大多数人极不情愿当陪审员,顶多是勉为其难。

另一边厢,控辩双方一般也担心某些陪审员人选会有如种族、宗教、政见等方面的偏见,故也有权在当庭质询这些人选后,剔除一部分。所以当控辩其中一方礼貌地说:“我们感激与请免某号陪审员人选”时,常会见到该位陪审员兴奋莫名,几乎手舞足蹈的样子。但他可能高兴得太早了,因为一般还得回到庭外等候,直至成功被选上当某案件的陪审员为止。

下次续谈陪审团与大陪审团的重要法律角色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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