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逸山:陪審制度,頗具特色
國外權威消息再次傳來,謂牽涉到極為位高權重者的一些令人不安款項轉移,刻正為美國的大陪審團(grand jury)調查中。調查詳情如何,我們這些凡夫俗子當然無以得知,但就所謂的“大陪審團”這個美國特有的刑事體系,還是值得一談。
首先應把大陪審團與大家可能偶爾聽過的陪審團(jury)區分開來。其實,大陪審團與陪審團,當年都是沿續自英國的所謂“普通法”(common law,英聯邦國家與美國皆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陪審團一般由6(如當年的我國)至12(如當下的美國)個被抽選的平民百姓組成,其功能在聆審一件民事訴訟或刑事檢控裡控辯雙方的陳詞后堅定案件的事實,並在法官的法律技術性指導下,把被告定罪與否。
陪審團一般至少要一半以上(如香港)甚或全數(如美國)的陪審員決定取信某一方,方為有效,否則即為所謂的“余懸陪審”(hung jury),即未能勝訴或定罪,亦不表示敗訴或無罪,可發回重審,控辯雙方又要從頭來過,皆為噩夢。在近代,包括我國在內的絕大多數普通法國家,皆已廢除陪審團或減少它的實用度。然而舉世聞名法律訴訟最為常見的美國,對陪審團這制度卻樂此不疲,大大小小案件幾乎都要動用上陪審團。
勉為其難當陪審員
我在美國念過法律,也在美國法庭裡當過法官的法律助理(law clerk,一般從表現較可以的法學院學生中遴選),從起草判詞、協助處理庭務,到參與審前談判等都得一腳踢。其中最讓我留下深刻印象之一的,還是有時控辯雙方剔除陪審員人選時的情景。
在美國,所有成人公民都有被抽選為陪審員的機會。因為美國訴訟量大,所以任何一人被一度甚或數度抽中的幾率頗高,如案件審訊冗長,天天要坐在法庭裡聽審,甚至應案情敏感而需在審訊期間被“與世隔絕”起來,那個人的家庭、事業多多少少肯定受影響,所以大多數人極不情願當陪審員,頂多是勉為其難。
另一邊廂,控辯雙方一般也擔心某些陪審員人選會有如種族、宗教、政見等方面的偏見,故也有權在當庭質詢這些人選后,剔除一部分。所以當控辯其中一方禮貌地說:“我們感激與請免某號陪審員人選”時,常會見到該位陪審員興奮莫名,幾乎手舞足蹈的樣子。但他可能高興得太早了,因為一般還得回到庭外等候,直至成功被選上當某案件的陪審員為止。
下次續談陪審團與大陪審團的重要法律角色與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