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露天焚燒罰50萬

(吉隆坡26日訊)環境局總監拿督哈麗瑪重申,柔佛州嚴禁露天焚燒活動,違規者將在2001年環境素質法令下被控。

哈麗瑪今日發文告指出,2001年環境素質法令(修正)第29AA(2)條文闡明,除了宗教儀式、燒烤活動、有准證處理易燃物體,以及火化遺體宗教儀式外,其他形式的露天焚燒活動均屬違法。

她說,有違此法令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最高監禁5年,或兩者兼施。

而每項違例罪名所接獲的罰單,最高可罰款2000令吉。

“民眾若目擊任何焚燒活動可撥電消拯局,或致電環境局熱線1-800-22-2727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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