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警区主任洗黑钱案.上诉失败维持原判 被告监8年罚175万
(吉隆坡29日讯)上诉庭今日维持新山地庭判决,新山南区前副警区主任阿兹米奥斯曼涉嫌4项总额超过380万令吉洗黑钱罪成,入狱8年及罚款175万令吉。
上诉庭也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冻结阿兹米约600万令吉资产。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巴里亚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被告上诉,若被告无法偿还罚款,需以监禁6个月取代。
被告阿兹米(59岁)被控2002年至2005年,在彭亨及柔佛新山,涉及4项超过380万令吉的洗黑钱罪行,并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暴力法令法令4(1)(a)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控时是警监
他在被控时警阶为警监,并在柔佛警局伤风化、肃赌及私会党取缔组服务。
虽然如此,2011年1月7日,基于控方无法提出足够罪证,有关4项罪名不成立,获无罪释放;控方不服作出上诉。
同年11月29日,新山高庭推翻地庭上述判决,并谕令被告必须重返地庭作出抗辩。
结果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被判罪成,每项控状监禁两年,刑期分开执行,同时被罚款175万令吉;被告也提出上诉,但今日遭上诉庭驳回。
检控官是来自反贪污委员会的安森查尔斯和法雷兹副检察司,而被告则聘用叶文汉及斯里达仁那达拉占作为其代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