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505黑色集会”被控‧上诉庭维持地庭判决 华岚罚6000
(布城1日讯)因举办“505黑色集会”而被定罪的人民公正党柔州执行秘书华岚,早前上诉至高庭时获无罪释放;但上诉庭今日接纳控方上诉,维持地庭判决,谕令华岚支付6000令吉罚款,否则监禁3个月代替刑罚。
这意味着,上诉庭推翻新山高庭裁定地庭早前的判决无效,批准华岚提出撤销控状申请的裁决结果。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劳勿斯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指出,他们认为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并没有违宪,因此不能接纳被告援引早前在公正党雪州斯里斯迪亚区州议员聂纳兹米,因举办“508人民之声大集会”,而牴触上述条文案件中,指该条文违宪结果。
可强制执行
“因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是合法的,也是可强制执行的。”
不过,他没有解释,为何法庭不接纳聂纳兹米的案例。
他指出,和平集会法令要求举办集会者,需在10天前通知有关单位的做法,并没有阻止他们可集会的权利。
另二司分别是上诉庭法官拿督莫哈末查华威及拿督占马尼。
此外,华岚代表律师之一的西华拉沙在庭外向记者说,他们对于上诉庭的判决感到失望,尤其三司没有回答他们在陈词时,提及的问题。
他说,律师哥巴斯里南早前陈词时说,上诉庭是不可以重叠同一级别法庭的裁决结果。
他说,随着今日上诉庭的裁决,与另一个上诉庭的结果不同,足以让司法界对此条文产生混淆,而地庭和高庭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有2种结果可以参考。
此外,另一名代表律师潘伟斯说,他们会致函给总检察署,要求后者致函给联邦法院回答此问题。
新闻背景
牴触和平集会法令
华岚被控于2013年5月15日晚上8时30分,在优景镇博拉道务19路举办505黑色大集会,主办单位未在集会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牴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9(5)条文下同读。罪名成立后,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莫哈末嘉米尔于同年9月26日裁决华岚罪名成立,判以罚款6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取代。
华岚闻判后,选择坐“一日牢”,并在隔天缴交罚款。
不过,高庭于2014年8月24日批准华岚提出撤销控状的申请,让他上诉得直,同时也参考聂纳兹米的案例,认为上述条文已经违宪。
高庭也批准华岚取回之前缴付的6000令吉罚款。
控方不满高庭裁决,上诉至上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