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505黑色集會”被控‧上訴庭維持地庭判決 華嵐罰6000

(布城1日訊)因舉辦“505黑色集會”而被定罪的人民公正黨柔州執行秘書華嵐,早前上訴至高庭時獲無罪釋放;但上訴庭今日接納控方上訴,維持地庭判決,諭令華嵐支付6000令吉罰款,否則監禁3個月代替刑罰。

這意味著,上訴庭推翻新山高庭裁定地庭早前的判決無效,批准華嵐提出撤銷控狀申請的裁決結果。

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勞勿斯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指出,他們認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並沒有違憲,因此不能接納被告援引早前在公正黨雪州斯里斯迪亞區州議員聶納茲米,因舉辦“508人民之聲大集會”,而牴觸上述條文案件中,指該條文違憲結果。

可強制執行

“因此,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是合法的,也是可強制執行的。”

不過,他沒有解釋,為何法庭不接納聶納茲米的案例。

他指出,和平集會法令要求舉辦集會者,需在10天前通知有關單位的做法,並沒有阻止他們可集會的權利。

另二司分別是上訴庭法官拿督莫哈末查華威及拿督占馬尼。

此外,華嵐代表律師之一的西華拉沙在庭外向記者說,他們對于上訴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尤其三司沒有回答他們在陳詞時,提及的問題。

他說,律師哥巴斯里南早前陳詞時說,上訴庭是不可以重疊同一級別法庭的裁決結果。

他說,隨著今日上訴庭的裁決,與另一個上訴庭的結果不同,足以讓司法界對此條文產生混淆,而地庭和高庭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也有2種結果可以參考。

此外,另一名代表律師潘偉斯說,他們會致函給總檢察署,要求后者致函給聯邦法院回答此問題。

新聞背景

牴觸和平集會法令

華嵐被控于2013年5月15日晚上8時30分,在優景鎮博拉道務19路舉辦505黑色大集會,主辦單位未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牴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9(5)條文下同讀。罪名成立後,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

承審此案的地庭法官莫哈末嘉米爾于同年9月26日裁決華嵐罪名成立,判以罰款6000令吉,或坐牢3個月取代。

華嵐聞判後,選擇坐“一日牢”,並在隔天繳交罰款。

不過,高庭于2014年8月24日批准華嵐提出撤銷控狀的申請,讓他上訴得直,同時也參考聶納茲米的案例,認為上述條文已經違憲。

高庭也批准華嵐取回之前繳付的6000令吉罰款。

控方不滿高庭裁決,上訴至上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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