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訊)載送大馬銀行創辦人胡先阿末遭槍殺案槍手“四眼仔”的德士司機周祥志(譯音),在擁有手槍和子彈罪名下被判罪成,今日上訴失敗,高庭維持監禁10年及鞭笞6下的判決。
被告今早身穿藍色囚服,神情淡定,間中與家人交談,不時展露笑容。
高庭法官卡馬丁哈欣聆聽被告代表律師鄭寶德(譯音)代為求情后,指高庭已將原有14年并分開執行的判決,改為監禁10年和鞭笞6下,而且根據警方資料,該把手槍在信箱內,鑰匙則是被告妻子所保管,這顯示有方法打開。
刑期從逮捕日算起
他指出,因此高庭維持判決,刑期從逮捕日2013年7月30日算起。
鄭寶德求情時指被告擁有孩子與父母,10年監禁太重,希望法庭減刑至6年。
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則在早前指出,被告根本沒有悔意,法庭必須基于法律精神,維持早前的判刑。
地庭于2014年2月17日裁決,被告周祥志2項罪名成立,即在擁有瓦爾特型手槍及槍匣罪名下判監10年和鞭笞6下,以及沒有執照擁有4枚子彈罪名下判監4年,刑罰分開執行。
首控狀指被告于2013年8月3日下午5時45分,在其十五碑帝沙金戴馬士公寓B棟15樓2號住處的信箱,擁有瓦爾特型手槍及槍匣,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
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及不少過6下鞭笞。
被告也被控在相同時間及地點,在沒有執照下擁有4枚子彈,牴觸同一法令第8(a)條文,一旦罪成,可判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上訴至高庭,高庭于去年9月4日將監刑減至10年;被告再上訴,上訴庭于去年10月19日決定,將此案移交高庭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