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談主要在美國還廣為實施的陪審團與大陪審團制度。其實無論“大小”,陪審制度的起源就在于約千年前的英國,以及之后從英國手中獨立出去的美國,彼等的國民基于歷史原因,都對君主或政府抱有強烈不信任感。如美國人就普遍認為政府只不過是個“有其必要性的惡魔”(necessary evil),如不對其權力進行多方面約束,那無異引狼入室,會對人民造成嚴重傷害。
即便是司法的審訊,美國人認為,把檢控權與審判權分別只放在就算是有專業素養的主控官與法官手中,是極為沒有基本人權保障的。所以他們設計出了由與原告或被告般皆是平民百姓者組成的(大)評審團,讓彼等至少鑒定一件案情的是非對錯。
在美國,陪審團是適用于無論民事或刑事案件訴訟的。近代最膾炙人口的一宗陪審團參與的審訊,莫過于上世紀90年代中,前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O.J. Simpson)被控殺害其妻子的案件。美國許多法庭審案都有現場直播,那時正讀著法律的我,也與同學們一樣,天天幾乎一沒課就守在聯誼廳的電視機前觀看最新審訊進展,幾乎有半年多都是如此,可謂上了堂雖無學分,但實踐度高的法律課。
宣判那天早上,教授們一方面知道同學都無心戀課,一方面可能自己也對結果心急如焚,都紛紛取消了課,大家把聯誼廳擠了個水洩不通。有者還下賭注看辛普森是否會被判有罪。當承審的日裔法官念出陪審團的一致決定,認為辛普森無罪時,有者歡呼,有者哀歎,充分體現了一般美國人對該案件的兩極化看法。
制度毀譽參半
回頭談一談這大陪審團,其實只適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目的,其實也在于防止某些主控官基于個人偏見或利益,對某人或某機構作出不合理檢控。美國的刑事訴訟有分聯邦與州的層次。所有聯邦層次的檢控都必須先過得了大陪審團這一關,而只有一些州還保有大陪審團制度,大多是以民選出來的主控官代替。
這大陪審團制度也是毀譽參半。首先,因為它不是正式的法庭審訊,只是主控官“召集”起來以賦權他進行檢控的一個法定群體。所以,主控官完全有權力在根本未知會可能被告人的情況下,關起門來對大陪審團團員曉以完全是片面之詞的“大義”,讓彼等如橡皮圖章般完全同意主控官所欲提出的檢控。在這一點上,大陪審團“把關”不合理檢控的作用,其實已蕩然無存。
尤有甚者,一些懷有個人或政治議程的主控官,有時還會充分利用或濫用大陪審團有權傳召證人的權力,來策略性威脅或羞辱一些可能被告人。當年調查克林頓總統捲入與實習生有染涉嫌做假證時的獨立檢察官,便多次以大陪審團的名義征召證人或文件,以打擊克林頓陣營的士氣。
所以,這次牽涉到本地極高層的一些令人不安的跨國往來(包括有美國一些機構的參與)事件,連美國大陪審團都著手調查,希望一切都能在不太起大風大浪的環境下進行與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