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5罪押離法庭 被告朝攝記開槍

(檳城7日訊)被控非法擁有軍火與擁毒罪的旅巴司機,今日對5項罪名不認罪后,被押離法庭時,竟對攝記比出開槍射擊手勢。

印裔被告占德拉(40歲),來自日落洞,兩週前在檳愛情巷一旅舍被捕,今日分別在地庭及推事庭被提控。

在控方反對下,地庭法官依布拉欣拒絕讓被告保釋,案件訂在11月20日過堂。

被告在地庭面對3項控狀,首控狀指他于9月25日凌晨3時30分,在檳愛情巷一家旅舍,非法擁有一把零點38口徑左輪短槍,觸犯1971年軍火(增刑)法令第8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坐牢14年,及不少過6下鞭刑。

次控狀指他在同時同地,非法擁有5枚零點38口徑子彈,觸犯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坐牢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三控狀指他在同一時間與地點,非法擁有一把7吋長利刀,而且仿照褲帶頭繫在腰間,觸犯1958年具腐蝕性、爆炸性及危險性物品法令第6(1)條文。

此罪最低刑罰是坐牢5年,最高10年。

主控官沙蘭日星副檢察司向法官指出,被告首控狀在法律下不准許保釋,因此反對保外。

被告的律師雅谷則指法律有賦予法庭特權,可讓被告保外。

被告另在推事庭面對兩項毒品罪狀,首控狀指他在同時同地,非法擁有2.61克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第12(3)條文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他在一天,在檳東北縣警局肅毒組,尿檢發現嗜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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