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法律挑战案 杨锦成:有咨询统治者?
(吉隆坡8日讯)民青团署理团长杨锦成说,在联邦宪法第3(2)条文下,苏丹是伊斯兰的最高领袖。
因此,他指出,有关正进行的伊斯兰刑事法法律挑战案,如4名穆斯林申请禁令对付议长和民政党入禀联邦法院,或许应该咨询统治者理事会,并根据联邦宪法对伊刑法作出裁决。
杨锦成也是民政党律师团成员之一,曾代表该党入禀法庭挑战伊刑法课题,他今日发文告说,在过去两次国会会议中,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试图提呈私人法案,修改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以扩大法院的处罚权限,却因政府法案而无法成功。
他质问哈迪的意图是否合宪,是否已获得统治者理事会批准,或已咨询统治者理事会?
“这是因联邦宪法第38(2)(b)和(c)条文,统治者理事会行使其职责,同意或不同意任何宗教行为、庆祝活动……;同意或不同意任何法律……协商后。”
他指出,截至今日,哈迪还未提呈其第3次私人法案。
他说,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I(2015年修正)应用于所有穆斯林,和汶莱的情况相同,就连统治者也不能豁免。
因此,他说,第38(4)条文清楚阐明,在未经过统治者理事会同意下,没有任何可直接挑战统治者特权、地位、荣耀和尊严的法律获得通过。
“我怀疑哈迪或吉兰丹是否已咨询统治者理事会,更何况在第182条文下,联邦宪法要求设立一个特别法庭审理或针对统治者,这并没有列入在吉兰丹伊斯兰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