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法律挑戰案 楊錦成:有咨詢統治者?

(吉隆坡8日訊)民青團署理團長楊錦成說,在聯邦憲法第3(2)條文下,蘇丹是伊斯蘭的最高領袖。

因此,他指出,有關正進行的伊斯蘭刑事法法律挑戰案,如4名穆斯林申請禁令對付議長和民政黨入稟聯邦法院,或許應該咨詢統治者理事會,並根據聯邦憲法對伊刑法作出裁決。

楊錦成也是民政黨律師團成員之一,曾代表該黨入稟法庭挑戰伊刑法課題,他今日發文告說,在過去兩次國會會議中,伊斯蘭黨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試圖提呈私人法案,修改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以擴大法院的處罰權限,卻因政府法案而無法成功。

他質問哈迪的意圖是否合憲,是否已獲得統治者理事會批准,或已咨詢統治者理事會?

“這是因聯邦憲法第38(2)(b)和(c)條文,統治者理事會行使其職責,同意或不同意任何宗教行為、慶祝活動……;同意或不同意任何法律……協商后。”

他指出,截至今日,哈迪還未提呈其第3次私人法案。

他說,1993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I(2015年修正)應用于所有穆斯林,和汶萊的情況相同,就連統治者也不能豁免。

因此,他說,第38(4)條文清楚闡明,在未經過統治者理事會同意下,沒有任何可直接挑戰統治者特權、地位、榮耀和尊嚴的法律獲得通過。

“我懷疑哈迪或吉蘭丹是否已咨詢統治者理事會,更何況在第182條文下,聯邦憲法要求設立一個特別法庭審理或針對統治者,這並沒有列入在吉蘭丹伊斯蘭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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