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初步反对 森政府有权捉男扮女装
3变性人挑战森伊刑事法案
(布城8日讯)联邦法院今日批准森州政府及另5造,就3名变性人挑战森州伊斯兰刑事法案件提出的初步反对,撤销上诉庭允许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男穆斯林穿女装以及高庭的裁决。
这意味着1992年森州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符合宪法,森州政府日后可援引此刑法采取行动对付中性人。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以技术性问题,即3名变性人从一开始就使用错误的法律管道,挑战禁止“男扮女装”的条文,而作出上述裁决。
“我们因此接纳申请人提出的初步反对,并撤销高庭及上诉庭先前对于此案的裁决。”
其他法官分别是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丹斯里阿末马洛、拿督阿扎哈及拿督扎哈拉。
此外,记者在庭外询及森州政府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答辩人是否可针对此案,再度入禀高庭争取时,他说,确实可以但必须用另外的方法,唯他不愿多说。
答辩人的代表律师安斯顿说,他将会与当事人讨论下一步的决定;而姐妹正义组织(Justice for Sisters)发言人蒂娜卡指出,今日的裁决让她们非常担心全国“姐妹”的安危,并对此裁决感到失望。
这3名被指牴触1992年森州伊斯兰法66条文的变性人,分别是莫哈末朱查里(27岁)、苏古嘉尼(28岁)、旺法依罗(30岁),他们都是新娘化妆师。
他们以违反联邦宪法赋予权益为由,挑战森州伊斯兰法令,要求进行司法检讨的诉讼。
他们把森州伊斯兰事务局(JHEAINS)、局长、执法组主任、检控组主任与森州政府列为第1至第5答辩人。
新闻背景
上诉庭裁决禁“男扮女装”违宪
上诉庭于去年11月裁决,允许患上“性别认同障碍”(GID)的男穆斯林穿女装。
以法官莫哈末希山慕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裁决,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中禁止“男扮女装”的第66条文条文违宪,并承认变性人们男扮女装的权利。
上诉庭认为,第66条文是属于无效,并且已违宪,不符合联邦宪法第5(1)条文、第8(1)条文和第8(2)条文、第9(2)条文及第10(1)(a)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