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初步反對 森政府有權捉男扮女裝
3變性人挑戰森伊刑事法案
(布城8日訊)聯邦法院今日批准森州政府及另5造,就3名變性人挑戰森州伊斯蘭刑事法案件提出的初步反對,撤銷上訴庭允許患上“性別認同障礙”的男穆斯林穿女裝以及高庭的裁決。
這意味著1992年森州伊斯蘭刑事法第66條文符合憲法,森州政府日後可援引此刑法採取行動對付中性人。
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以技術性問題,即3名變性人從一開始就使用錯誤的法律管道,挑戰禁止“男扮女裝”的條文,而作出上述裁決。
“我們因此接納申請人提出的初步反對,並撤銷高庭及上訴庭先前對於此案的裁決。”
其他法官分別是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丹斯里阿末馬洛、拿督阿扎哈及拿督扎哈拉。
此外,記者在庭外詢及森州政府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指答辯人是否可針對此案,再度入稟高庭爭取時,他說,確實可以但必須用另外的方法,唯他不願多說。
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安斯頓說,他將會與當事人討論下一步的決定;而姐妹正義組織(Justice for Sisters)發言人蒂娜卡指出,今日的裁決讓她們非常擔心全國“姐妹”的安危,並對此裁決感到失望。
這3名被指牴觸1992年森州伊斯蘭法66條文的變性人,分別是莫哈末朱查里(27歲)、蘇古嘉尼(28歲)、旺法依羅(30歲),他們都是新娘化妝師。
他們以違反聯邦憲法賦予權益為由,挑戰森州伊斯蘭法令,要求進行司法檢討的訴訟。
他們把森州伊斯蘭事務局(JHEAINS)、局長、執法組主任、檢控組主任與森州政府列為第1至第5答辯人。
新聞背景
上訴庭裁決禁“男扮女裝”違憲
上訴庭於去年11月裁決,允許患上“性別認同障礙”(GID)的男穆斯林穿女裝。
以法官莫哈末希山慕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裁決,森美蘭州伊斯蘭刑事法中禁止“男扮女裝”的第66條文條文違憲,並承認變性人們男扮女裝的權利。
上訴庭認為,第66條文是屬於無效,並且已違憲,不符合聯邦憲法第5(1)條文、第8(1)條文和第8(2)條文、第9(2)條文及第10(1)(a)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