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斯:法定制度不一致 | 中国报 China Press

潘伟斯:法定制度不一致

–公正党武吉峇都区州议员



法律是什么?简单说,法律是一套社会已承认和接受的规则,如果人们在没有遵守已制定的规则下犯错,将受到惩罚。

所以,某人做某件事或举动时,一定要很清楚知道他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因此,拟定的法律一定要清楚和肯定,这就是法律文学的基本原则。

这是正确和公平的,正如一个人不能以法律无知作为辩护的理由。同样的,一个人也不应当他在做完全合法的事时,受到法律惩罚。因此,法律必须明确注明。



举例,大家都知道超速驾驶属于违法,法院也给予惩罚。但如果法律不清楚注明,这将导致混乱和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

本月2日,由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带领下,在华岚的案子一致裁定“ 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是和“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是一致,并且没有冲突的,所以每个集会主办者必须在集会前,给予警方10天的通知。

司法矛盾影响法院信心

这决定与较早前的一个案例,在去年4月25日上诉庭判决聂纳兹米时,宣判裁定“和平集会法案2012年的第9条(5)”是违宪的判决,是完全相反的判决。

有趣的是,在华岚的案子,同样的上诉庭,没有设法“分别”华岚的案子和聂纳兹米的案子,法庭只是选择不跟从更早以前的案例。

这意味着,在这两个案件,其实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的分别。

现在,我们有两个不同的判决,两个都是合法及能够被采用的法律,地庭到底应跟从哪个看法?我相信因为这个判决,地庭法官将会处在很尴尬的情况,因为不知道要跟从哪个看法。

我们不要忘记,这两个判决都是上诉庭的判决。

当法律不确定,受害的是人民,司法矛盾会影响公众的看法,也会影响公众对法院的信心,已有不少人质疑,为什么同样的案件,同样的法庭,却有不同的裁决?

要解决这个法律难题,唯一方法是在联邦法院就此事作出一劳永逸的裁决。

但是,因为所有的和平集会法案案件起源于地庭,所以案件最后只可到达上诉庭。唯一的方法是通过 “1964年司法法院第84条文”,该法案允许高等法院法官,提交任何关于宪法的问题给联邦法院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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