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偉斯:法定制度不一致
–公正黨武吉峇都區州議員
法律是什么?簡單說,法律是一套社會已承認和接受的規則,如果人們在沒有遵守已制定的規則下犯錯,將受到懲罰。
所以,某人做某件事或舉動時,一定要很清楚知道他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因此,擬定的法律一定要清楚和肯定,這就是法律文學的基本原則。
這是正確和公平的,正如一個人不能以法律無知作為辯護的理由。同樣的,一個人也不應當他在做完全合法的事時,受到法律懲罰。因此,法律必須明確註明。
舉例,大家都知道超速駕駛屬于違法,法院也給予懲罰。但如果法律不清楚註明,這將導致混亂和出現意想不到的后果。
本月2日,由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帶領下,在華嵐的案子一致裁定“ 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是和“聯邦憲法第10(1)(b)條文”是一致,並且沒有衝突的,所以每個集會主辦者必須在集會前,給予警方10天的通知。
司法矛盾影響法院信心
這決定與較早前的一個案例,在去年4月25日上訴庭判決聶納茲米時,宣判裁定“和平集會法案2012年的第9條(5)”是違憲的判決,是完全相反的判決。
有趣的是,在華嵐的案子,同樣的上訴庭,沒有設法“分別”華嵐的案子和聶納茲米的案子,法庭只是選擇不跟從更早以前的案例。
這意味著,在這兩個案件,其實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的分別。
現在,我們有兩個不同的判決,兩個都是合法及能夠被採用的法律,地庭到底應跟從哪個看法?我相信因為這個判決,地庭法官將會處在很尷尬的情況,因為不知道要跟從哪個看法。
我們不要忘記,這兩個判決都是上訴庭的判決。
當法律不確定,受害的是人民,司法矛盾會影響公眾的看法,也會影響公眾對法院的信心,已有不少人質疑,為什么同樣的案件,同樣的法庭,卻有不同的裁決?
要解決這個法律難題,唯一方法是在聯邦法院就此事作出一勞永逸的裁決。
但是,因為所有的和平集會法案案件起源于地庭,所以案件最后只可到達上訴庭。唯一的方法是通過 “1964年司法法院第84條文”,該法案允許高等法院法官,提交任何關于憲法的問題給聯邦法院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