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法案一读 招股书不实公司须负责
(吉隆坡21日讯)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的2015年公司法案阐明,一旦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出现任何不实、误导或重大遗漏,公司将负上民事和刑事责任。
这项法案主要是管制公司或机构的注册、管理和解散,以及相关情况,第620条文也阐明,1965年公司法令将被废除。
法案也赋权注册官在发现已注册的招股说明书没有遵照法令需求后,发出停止令。
在这法案下,股东有权进行管理审查,在适当机会下向公司询问、讨论、批评及提出建议。
至于公司董事,不管是直接或间接,在建议中合约中有具利益者,是不能参与合约讨论和投票。
同时,这项法案也禁止向和董事有相关人士提供贷款或抵押,包括禁止公司支付酬金,即免缴所得税。
该法案也阐明公司所发出的股票类型限制,并允许有关公司使用股票来支付佣金。
至于同时提呈一读的2015年分利投资计划法案( Interest Scheme),是为了保障国人在投资计划中的利益。
在此法案下,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注册和获得政府的批准,而且相关的投资计划也只能由合法注册的公司出售。
法案也阐明,一旦计划出现问题,有关的公司会作出适当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