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法案一讀 招股書不實公司須負責
(吉隆坡21日訊)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一讀的2015年公司法案闡明,一旦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出現任何不實、誤導或重大遺漏,公司將負上民事和刑事責任。
這項法案主要是管制公司或機構的註冊、管理和解散,以及相關情況,第620條文也闡明,1965年公司法令將被廢除。
法案也賦權註冊官在發現已註冊的招股說明書沒有遵照法令需求後,發出停止令。
在這法案下,股東有權進行管理審查,在適當機會下向公司詢問、討論、批評及提出建議。
至於公司董事,不管是直接或間接,在建議中合約中有具利益者,是不能參與合約討論和投票。
同時,這項法案也禁止向和董事有相關人士提供貸款或抵押,包括禁止公司支付酬金,即免繳所得稅。
該法案也闡明公司所發出的股票類型限制,並允許有關公司使用股票來支付傭金。
至於同時提呈一讀的2015年分利投資計劃法案( Interest Scheme),是為了保障國人在投資計劃中的利益。
在此法案下,所有投資項目都必須註冊和獲得政府的批准,而且相關的投資計劃也只能由合法註冊的公司出售。
法案也闡明,一旦計劃出現問題,有關的公司會作出適當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