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違反和平集會法 淨選盟珍妮被控

(亞庇21日訊)淨選盟副主席兼沙巴淨選盟4.0大集會主席珍妮拉欣邦因舉辦沙巴淨選盟4.0大集會,今日被控違反和平集會法,成為首名因大集會被控者。

珍妮(53歲)也是人權委員會前委員。她面對2項控狀和2項交替控狀,分別是指她于今年8月29日和8月30日,身為集會主辦人,在向警區主任提呈集會通知時,沒提供亞庇市政廳批准使用裡卡士灣公園作為集會地點。

交替控狀即指她身為集會主辦人,沒聽從警區主任指示,事先要獲得亞庇市政廳批准他們使用裡卡灣公園作為集會地點。

珍妮對2項控狀和2項交替控狀皆否認有罪;推事庭訂11月13日過堂,同月23及24日開庭聆審。

她聘請藍星、羅運新和陸克迪沙為辯護律師;副檢察司周祥光負責主控工作。

推事仙蒂馬朱批准被告每一項控狀由2名有正當職業本地人,以每一項控狀3000令吉(1000令吉需繳付)保外候審;由于法庭要保釋人出示薪水單,導致被告保釋手續至中午才完成。

珍妮說,她昨天接到一名警官通知,要她今天到法庭面控。

約20名沙巴淨選盟支持者也到法庭支持珍妮。

面對兩控狀

被告面對2項控狀和2項交替控狀:

首控狀指珍妮于今年8月29日下午2時至晚上9時30分,在丹容裡拔路的裡卡士灣公共公園,身為集會主辦人,于8月19日向亞庇警區主任貞德拉助理總監提呈集會通知時,沒根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0(c)條文規定,附上市政廳同意使用該公園的函件,所以不被視為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觸犯相同法令第9(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今第9(5)條文受懲罰。

首項交替控狀指她于上述時間地點,身為集會主辦人,未聽從警區主任貞德拉助理總監指示,要取得亞庇市政廳批淮使用該公園作為集會地點,因此觸犯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5(3)條文。

次控狀指珍妮于今年8月30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在在丹容裡拔路的裡卡士灣公共公園,身為集會主辦人,于8月19日向亞庇警區主任貞德拉助理總監提呈集會通知時,沒根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0(c)條文規定附上市政廳同意使用該公園的函件,所以不被視為在集會10天前通知警方,因此觸犯相同法令第9(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今第9(5)條文受懲罰。

交替控狀指她在今年8月30日上午10時至中午12時,在上述地點,身為集會主辦人,沒聽從警區主任貞德拉助理總監指示,需取得亞庇市政廳批淮使用該公園作為集會地點,因此觸犯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15(3)條文。

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和第15(3)條文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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