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以勒:法律無私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張以勒:法律無私

中國東漢時期太尉橋玄,是有名的法家人物。他本來有一個小兒子,這個兒子在10歲時被人綁架了,綁匪要橋玄交錢贖人。



當時太尉與司徒、司空並稱“三公”,分別掌管軍事、民政和監察,太尉即約略相等于今日的國防部長。雖然事實上東漢一朝三公實權已有所變動,但橋玄仍是位高權重的朝廷要員,其兒子遭綁票,當然是非同小可,驚動朝野上下。

官方全力出動救人,終于把綁匪團伙包圍,但綁匪手中有人質,這個人質又是橋老爺兒子,官兵都不敢輕舉妄動。但當時橋玄說,不能因為他兒子的關係而放縱罪犯,遂下令官兵進攻,不必考慮人質的生死。結果綁匪被正法,而橋玄的兒子也被撕票了。

故事還沒完。橋玄隨后上書皇帝,請求修訂法律:一、今后再有綁架事件,不得拿錢贖人;二、今后再有綁架事件,不得顧慮人質安全,以消滅犯罪為第一要務。



這兩條法律通過后,等于是使綁架成了一種只有喪命風險,而無任何好處的活動。據說,綁架案件從此在東漢一朝銷聲匿跡。

大公無私者幾稀

橋玄提出的上述兩條法律修改建議,當然並不是什么前無古人的創舉。這是任何人都可以想到的想法,也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的建議。

但問題是,並沒有多少人願意把這種想法,以一種正式的法律修訂建議提交出來,也更少人願意把這條建議落實為具體的法律。因為一旦成了法律,那么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的立法者和執法者,都將同樣受這條法律所約束。

萬一他們的親人遭綁架,甚至于他們本身遭綁架,那么他們親人或他們本身遭撕票而死亡的幾率大大增加,他們將無法用錢去贖回親人或他們自己。這就變成了不折不扣作法自斃。

因為立法者和執法者都是人,人都有私心。世界上能夠像橋玄那樣把法律權威、社會安寧、公共利益置于私人感情之上,甚至置于親人和本身生命之上的大公無私者,是少之又少。

另一個例子就是戰國時期的商鞅。商鞅深得秦孝公大用,在秦國雷厲風行推動變法,加強君王集權,厲行嚴刑峻法。商鞅變法成功使秦國日益強大,但同時也得罪了許多舊權貴。

法家對人刻薄寡恩

秦孝公死后,商鞅失勢,新國君因種種原因,決定要殺商鞅。商鞅逃離秦國,到了邊關時想住旅店,但遭店主拒絕,因為秦國有一條法律,住店的人沒有證件,店主要連帶判罪。而這條法律,就是商鞅自己制定的。這就是成語“作法自斃”的來源。

商鞅和橋玄同為法家人物,法家人物往往被人們視為刻薄寡恩之人。這個認知大概沒錯,法家不僅對人刻薄寡恩,他們對自己也是刻薄寡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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