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人收贿释放6外劳 3警员控贪污不认罪
(莎阿南29日讯)3名警员涉嫌向一名华裔拿督级商人收取1万2000令吉贿赂金,以释放6名中国籍外劳,今日被反贪会控上庭时皆不认罪,获准以1万2000令吉及8000令吉,以及各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首被告罗斯琳达伍长(48岁)面对2项控状;首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下午2时10分,在巴生区拉斯娜花园餐厅泊车场,收取由次被告及第3被告给予的1万2000令吉贿赂金,作为释放6名中国籍外劳的条件,因此牴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24条文下被定罪。
次控状指被告在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使用1名入境处官员及雪兰莪移民局的印章,以伪造一份假文件,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468条文(伪造文件),若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
第3被告因病缺庭
次被告达纳斯古马下士(27岁)及第3被告黄申光曹长(译音,57岁),被指于上述相同日期、时间及地点,把拿督黄东春给予的1万2000令吉贿赂金转交首被告,作为释放6名中国籍外劳的条件,因此牴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b)(B)条文,可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并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4条文下被定罪。
罪成者可被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3被告今日因病缺庭,因此没有记录认罪与否。
2名代表律师向法官莎巴丽亚求情时,皆指被告有妻儿及年迈双亲需照顾,要求减低保释金。
代表反贪会的主控官为莫哈默苏基;案订12月3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