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人收賄釋放6外勞 3警員控貪污不認罪

(莎阿南29日訊)3名警員涉嫌向一名華裔拿督級商人收取1萬2000令吉賄賂金,以釋放6名中國籍外勞,今日被反貪會控上庭時皆不認罪,獲准以1萬2000令吉及8000令吉,以及各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首被告羅斯琳達伍長(48歲)面對2項控狀;首控狀指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巴生區拉斯娜花園餐廳泊車場,收取由次被告及第3被告給予的1萬2000令吉賄賂金,作為釋放6名中國籍外勞的條件,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日期、時間和地點,使用1名入境處官員及雪蘭莪移民局的印章,以偽造一份假文件,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68條文(偽造文件),若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

第3被告因病缺庭

次被告達納斯古馬下士(27歲)及第3被告黃申光曹長(譯音,57歲),被指于上述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把拿督黃東春給予的1萬2000令吉賄賂金轉交首被告,作為釋放6名中國籍外勞的條件,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b)(B)條文,可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並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罪成者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第3被告今日因病缺庭,因此沒有記錄認罪與否。

2名代表律師向法官莎巴麗亞求情時,皆指被告有妻兒及年邁雙親需照顧,要求減低保釋金。

代表反貪會的主控官為莫哈默蘇基;案訂12月3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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