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賂金罪成 2警員判坐牢罰款
(吉隆坡2日訊)地庭今日宣判早前因收賄被控的1名華裔穆斯林警員罪成,監禁8個月及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便以監禁6個月替代。
被告徐朝偉(蕉賴警局公共秩序組巡邏分局巡長,譯音,35歲)被指在2013年6月4日下午6時45分,在康樂花園麥當勞餐廳,向王文賢(譯音,33歲)收800令吉賄金,以保護后者進行柴油走私活動。
被告沒有代表律師,向法官阿拉勿丁求情時指需要照顧年老父母,並承諾不會再犯。
被告在聞判后向法官要求展延監禁判決,因他要提出上訴。法官最終批准該項申請,要求被告提呈上訴通知書,以及繳交1萬令吉罰款。
此案主控官是來自反貪會的洛曼副檢察司;控方共傳召7名證人供證,而辯方只傳召2名證人供詞。
此外,在另一地庭,1名警長因收取3000令吉賄金,作為釋放燒車案嫌犯的條件,今日被判罪名成立,監禁1天及罰款1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便以監禁6個月替代。
控狀指在蕉賴縣署警局刑事調查組任職的達祖丁警長(51歲),于2012年12月4日下午1時左右,在其蕉賴警局辦公室內,收取劉清州(譯音)提供的3000令吉賄賂金,作為釋放涉嫌燒車案嫌犯劉清川(譯音)的條件。
上述2名被告皆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罪成可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超過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並可在24(1)條文下被判罪。此案主控官為阿菲法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則為萬阿茲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