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赂金罪成 2警员判坐牢罚款
(吉隆坡2日讯)地庭今日宣判早前因收贿被控的1名华裔穆斯林警员罪成,监禁8个月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便以监禁6个月替代。
被告徐朝伟(蕉赖警局公共秩序组巡逻分局巡长,译音,35岁)被指在2013年6月4日下午6时45分,在康乐花园麦当劳餐厅,向王文贤(译音,33岁)收800令吉贿金,以保护后者进行柴油走私活动。
被告没有代表律师,向法官阿拉勿丁求情时指需要照顾年老父母,并承诺不会再犯。
被告在闻判后向法官要求展延监禁判决,因他要提出上诉。法官最终批准该项申请,要求被告提呈上诉通知书,以及缴交1万令吉罚款。
此案主控官是来自反贪会的洛曼副检察司;控方共传召7名证人供证,而辩方只传召2名证人供词。
此外,在另一地庭,1名警长因收取3000令吉贿金,作为释放烧车案嫌犯的条件,今日被判罪名成立,监禁1天及罚款1万50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便以监禁6个月替代。
控状指在蕉赖县署警局刑事调查组任职的达祖丁警长(51岁),于2012年12月4日下午1时左右,在其蕉赖警局办公室内,收取刘清州(译音)提供的3000令吉贿赂金,作为释放涉嫌烧车案嫌犯刘清川(译音)的条件。
上述2名被告皆牴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罪成可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超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并可在24(1)条文下被判罪。此案主控官为阿菲法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则为万阿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