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將房子出租後,出售給第三者並消失無蹤,新任屋主拒絕履行租約,租客憂露宿街頭。
?陳小姐說,她與一班朋友合租一間三房兩室的房子,至今已有三個月。
她說,他們和屋主簽訂租約時,除了支付2個月的訂金,還預先支付半年租金。
她說,近來有人上門,出示文件自稱是新屋主,要求他們搬離。
她說,他們現在無法聯絡原任屋主,而新任屋主又限定他們在一個月搬離。
她想知道,新任屋主是否無需履行租約的條件,他們可否繼續居住直至租約期滿?
★林若輝律師
按照一般買賣房子的程序,新任屋主應該一早就得知租約之事,新任屋主仍須履行租約。
即便租約並非新任屋主與事主簽署的,事主可以居住該房子直到租約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