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晉4日訊)手指性侵不算強姦,涉嫌以手指插入親生女兒下體的男子,本以為獲輕判只需坐牢13週鞭兩下,經控方提出上訴后,高庭法官推翻之前的裁決,將坐牢刑期改為6年,鞭刑維持兩下,被告必須為自己的獸行付出代價。
高庭法官拿督游貞桂在判詞中,直指推事之前對此案判決太輕,沒有考慮公眾利益,以及受害人在案發后面對的陰影,所以週二(3日)在同樣的罪狀下,即非禮條文,對被告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再尼賓阿里(45歲)是柏特拉再也甘榜三馬連巴魯居民,其親生女兒自13歲開始到今年16歲,皆受到父親不時非禮,一直默默忍受,不敢告訴他人。
控狀顯示,今年10月13日凌晨2時30分,被告在住家非禮女兒時,被小女兒無意間發現父親脫下姐姐的褲子,用手指插入姐姐私處抽動,就將此事告訴母親。
為妻者事后前往警署怒告親夫,從而揭發此案。
警方向受害者錄取口供時,受害者表示,3年前開始就不時遭父親(被告)暗中非禮,包括以舌頭舔她的私處。
由于早期的非禮案難以網羅被告罪證,控方只決定控告被告一項刑事法典第354(非禮)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