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老闆3個月通知 交接好工作再離職
想離職卻遭老闆拒絕,和公司簽有聘僱合約,擔心自行離職會遭公司提告。
⊙王小姐說,她在公司工作有將近1年,雖然職位不高但獲老闆器重,負責的工作也比其他同級的同事多。
她說,最近因不滿公司制度,而向老闆提出請辭,卻遭到老闆拒絕。
她說,即便呈辭職信,老闆仍是選擇拒簽,不讓她離職。
她說,若從遞交辭職信之日開始算起,至今已達3個月,表示她已按照聘僱合約的條款,在離職前給予3個月的通知。
她說,由于老闆未批准她離職,所以未將手上的工作移交他人。
她想知道,若她現在自行離職,不再前往上班,公司是否可以對她做出提告?
★林若輝律師
只要事主有完成合約的條款,在離職前給予3個月的通知,即可離開,無需擔心遭到公司提告。
我建議事主離職前,先將手上的工作進行交接。
若事主的老闆一意孤行,事主離職前可寫一封信給老闆,註明自己想進行交接的工作,卻無人接手,並表明自己將來願意回來協助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