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警合伙向拿督索贿 警曹控贪污不认罪 | 中国报 China Press

与2警合伙向拿督索贿 警曹控贪污不认罪

(莎阿南6日讯)巴生南区警曹因与另2名警官合伙,向1名华裔拿督级人士索取1万2000令吉的贿金,今日在地庭,但他否认有罪。



承审法官阿末阿沙哈里允许被告以8000令吉与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也择定此案在12月3日过堂。

控状指黄朝光(译音,巴生南区警曹)与一巡伍长德尼斯古马(27岁),与伍长罗丝琳达(48岁)合伙,在今年6月24日下午2时10分,于巴生新兰花酒家的停车场,向华裔拿督黄东春索贿,做为释放在1959年移民局法令39(b)条文下被拘捕的6名中国女郎条件,因此牴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b)(B)条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将面临监禁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反贪会主控官莫哈末海卡副检察司较早前向法官建议,让被告以1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但被告律师为旺沙里扎以被告的担保人是其退休的叔叔,而要求降低保释金。

另外,被告原是与另2名合伙的同僚一同在10月29日被控,但由于生病而展延;德尼斯古马是与被告一同被控上述罪名,当时的承审法官莎巴丽雅允许他以8000令吉与1名担保人;至于罗丝琳达则被控贪污及非法拥有移民局官员的印章罪名,她获以1万2000令吉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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