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警合夥向拿督索賄 警曹控貪污不認罪
(莎阿南6日訊)巴生南區警曹因與另2名警官合夥,向1名華裔拿督級人士索取1萬2000令吉的賄金,今日在地庭,但他否認有罪。
承審法官阿末阿沙哈里允許被告以8000令吉與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也擇定此案在12月3日過堂。
控狀指黃朝光(譯音,巴生南區警曹)與一巡伍長德尼斯古馬(27歲),與伍長羅絲琳達(48歲)合夥,在今年6月24日下午2時10分,於巴生新蘭花酒家的停車場,向華裔拿督黃東春索賄,做為釋放在1959年移民局法令39(b)條文下被拘捕的6名中國女郎條件,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b)(B)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將面臨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反貪會主控官莫哈末海卡副檢察司較早前向法官建議,讓被告以1萬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但被告律師為旺沙里扎以被告的擔保人是其退休的叔叔,而要求降低保釋金。
另外,被告原是與另2名合夥的同僚一同在10月29日被控,但由于生病而展延;德尼斯古馬是與被告一同被控上述罪名,當時的承審法官莎巴麗雅允許他以8000令吉與1名擔保人;至于羅絲琳達則被控貪污及非法擁有移民局官員的印章罪名,她獲以1萬2000令吉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