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警合夥向拿督索賄 警曹控貪污不認罪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與2警合夥向拿督索賄 警曹控貪污不認罪

(莎阿南6日訊)巴生南區警曹因與另2名警官合夥,向1名華裔拿督級人士索取1萬2000令吉的賄金,今日在地庭,但他否認有罪。



承審法官阿末阿沙哈里允許被告以8000令吉與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也擇定此案在12月3日過堂。

控狀指黃朝光(譯音,巴生南區警曹)與一巡伍長德尼斯古馬(27歲),與伍長羅絲琳達(48歲)合夥,在今年6月24日下午2時10分,於巴生新蘭花酒家的停車場,向華裔拿督黃東春索賄,做為釋放在1959年移民局法令39(b)條文下被拘捕的6名中國女郎條件,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b)(B)條文,可在同一法令第24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將面臨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反貪會主控官莫哈末海卡副檢察司較早前向法官建議,讓被告以1萬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但被告律師為旺沙里扎以被告的擔保人是其退休的叔叔,而要求降低保釋金。

另外,被告原是與另2名合夥的同僚一同在10月29日被控,但由於生病而展延;德尼斯古馬是與被告一同被控上述罪名,當時的承審法官莎巴麗雅允許他以8000令吉與1名擔保人;至於羅絲琳達則被控貪污及非法擁有移民局官員的印章罪名,她獲以1萬2000令吉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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