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貨倉遭遇火災,貨物付之一炬,遭客戶追債,無錢可還。
⊙陳先生說,他公司的貨倉遭遇火災,貨物全部燒毀,令他損失慘重,幾近破產。
他指出,他無法交貨給客戶,唯有賠償對方,然而目前他現金流動出現很大問題,許多賠償都要分期付款。
“我聯絡所有客戶反映問題,希望他們可以讓我每個月還錢,許多熟客也表示可以通融。”
其中一名客戶卻不接受他提出分成12個月還款的方案,要他盡快還錢,否則就會起訴他。
“我已經收到對方的律師信,限定我最多只能分成3個月來還,然而我實在不可能做到。”
他指出,他目前的收入有限,都分配還債,沒有多余錢在短時間內清還對方債務。
他想知道,如果他無法清還對方的款項,他會面對什么問題?
★林若輝律師
對方是有權去起訴事主追討債務,惟若債務並未達到3萬令吉的話,即使事主無法還債,對方除了申請拍賣事主所屬的物品抵債外,並無法起訴事主至破產。
除非事主沒任何可以抵債的物品,並在該筆債務累積利息至3萬令吉后,對方即可起訴事主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