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長:將建議內閣 撤強制死刑
(吉隆坡13日訊)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將建議內閣取消強制死刑,讓法官可選擇判處被告監禁或絞刑。
他說,強制死刑是一種“悖論”,因為它剝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我有我的方式,我會建議讓法官在處理死刑案件時能有選擇。讓法官決定把犯人送上絞台,或是監獄。”
他說,總檢察署正在努力實現刑事司法的良好管理。
阿班迪在接受“馬來西亞局內人”專訪時說,這項建議符合“普世思維”,但他否認是建議廢除死刑。
“我不是要建議絕對廢除死刑,但至少我們走在這個階段上。我們需要一步一步來。”
目前,包括涉及謀殺、綁架軍火、販毒和叛國罪名,罪成都將面對強制死刑。今年5月,監獄局總監拿督斯里祖基菲奧馬就說,全國現有1043名死囚,大部份仍在等待聯邦法院的上訴和寬赦結果。
他說,有46%等待問吊者是因涉及毒品案。
阿班迪說,實際上許多法官不願意判處被不法集團利用運毒的的“毒驢”死判。
“法官不太願意判處‘毒驢’死判,他們只賺取微薄的1000令吉養家糊口。”
他指出,總檢察署將向內閣提呈建議撤銷強制性死刑,讓法官可選擇判處罪犯監禁或絞刑的備忘錄,一旦獲得批准,總檢察署將會著手草擬修法。
指濫用法令是“觀念”問題
莫哈末阿班迪也說,2012年國家保安(特別措施)法令(SOSMA)被指遭濫用來壓制批評,只是出自于“觀念”。
他舉例,他不認為巫統峇都交灣區部前副主席拿督斯里凱魯丁及律師鄭文傑,是因為批評政府而被提控,相反的,兩人是因為牴觸法律而被起訴。
“這永遠是觀念的問題。無論是誰,是反對黨或是批評政府的人士被訴,就會說是因為批評政府而被控。”
他說,就算他身為總檢察長,他不會把任何人視為“批評者”或“非批評者”,或是普通公民或其他,對他而言,只要是犯了錯,就要面對。
凱魯丁及鄭文傑是于上個月,被控企圖破壞國家的銀行及金融服務。
聶納茲米三度被控
阿班迪:非故意針對
莫哈末阿班迪澄清,他不是故意針對人民公正黨青年團長聶納茲米,才讓后者三度在和平集會法令下被控。
納納茲米也是斯里斯迪亞區州議員,他三度被控在沒有獲得批准下,于2年前舉辦505黑色集會。
他說,聶納茲米三度被控,是因為可以讓聯邦法院針對集會主辦者沒有在10天前給予通知警方通知一事,作出最后裁決。
“我希望由最高法院來裁決,這對大家都好。對于刑事法而言,當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后,就是法律。不管你同意還是不同意,都不會改變。”
33歲的聶納茲米也是雪州行政議員,他于2015年10月6日第三度在和平集會法令下被控。他在2013年5月13日首次被控,之后申請撤銷控狀卻遭駁回。
不過,上訴庭于去年4月25日,批准聶納茲米的撤銷申請,推翻莎阿南高庭的裁決。聶納茲米在2014年2月6日,第二次在相同控狀下被控,但最后被宣判無罪釋放。
莫哈末阿班迪說,當和平集會法令與上訴庭的裁決出現衝突時,尋求聯邦法院的“最終裁決”是必要的。
針對他個人和平集會法令的看法,他說,聯邦法院已經裁決有關法令的有效性,因此他認為,集會自由不是絕對的。
聶納茲米:三度提控我,濫權!
人民公正黨青年團團長聶納茲米反駁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指三度在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下提控他,是為了要得到聯邦法院“最終裁決”的說法,並指這根本就是濫權。
他說,上訴庭去年4月25日的裁決,即用以懲罰那些沒有在集會10天前給予通知者的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9(5)條文違反憲法,因此撤銷對他的控狀。
他接受“馬來西亞局內人”訪問時說,既然憲法已清楚拒絕了他第2次面控,為何總檢察長仍要第3度提控他?
他認為,三度提控一個人只為獲得“最終裁決”的做法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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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仍實施強制性死刑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公佈的2014年死刑執行和判決報告,2014年有最少有2466人在55個國家被判死刑,較2013年上升28%;其中有22 個國家曾執行死刑,與2013年的數目相同。
報告指出,仍繼續實施強制性死刑(唯一死刑)的國家包括巴巴多斯、伊朗、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新加坡和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強制性死刑排除所有考慮被告個人情況或具體犯罪情節的可能性,因此違反了保障人權的原則。
報告指出,持續有人因不涉及蓄意殺人的罪行而被處決或判處死刑,而那些罪行並未達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規定的“最嚴重罪行”門檻。
一些國家,包括中國、印尼、伊朗、馬來西亞、沙地阿拉伯、新加坡、斯里蘭卡、泰國、阿聯酋和越南,以死刑懲治與毒品有關的罪行。
報告指出,在一些國家,由于實施管制及或政局動盪,尤其厄立特里亞、馬來西亞、朝鮮和敘利亞等地,2014年內只獲得很少甚至沒有任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