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6日訊)檳城高庭今日宣判,檳州首長林冠英及第二副首長拉馬沙米,就《新海峽時報》一則題為“首長及第二副首長指使流氓干擾會議”的網站新聞,起訴該報與記者畢禮迪誹謗一案敗訴,兩人需負責10萬令吉堂費。
高庭法官拿督阿茲米說,上述報導是記者根據記者會的第一手消息報導,而且所用的字眼為“相信”,並未誇大。
根據2013年12月4日發布在網上的新聞,非政府組織印裔公民社群發言人卡尼遜,指該組織于2013年11月30日的一項會議,遭數名流氓前來干擾,並指“根據這些流氓所說的話,我們相信這些流氓是首長林冠英及其副手拉馬沙米所指使”。
法庭宣判兩名起訴人敗訴后,答辯人之一畢禮迪說,法庭判決已還他公道,證明他沒錯。
他說,其報導沒針對任何人或事,也認為此判決對記者們來說是好事。
訴方在入稟書,指有關報導有誹謗成分、不確實及有惡意,要求法庭諭令辯方收回有關報導,並在《新海峽時報》及網站刊登道歉啟事,及賠償名譽損失。
震驚高庭駁回申請
林冠英:將上訴
檳州首長林冠英對于檳城高庭,今日駁回他及檳州第二副首長拉馬沙米起訴《新海峽時報》,及另一人的誹謗案感到震驚,將指示代表律師就此案判決提出上訴。
林冠英說,他尊重法官,但這項判決在大馬誹謗訴訟法上,創下了史無前列的新章,與現有的法律個案完全相反。
“看來不管是來自哪裡的記者,現在可自由寫任何東西,並可在未向受影響的一方作出資料求證前,即可將他所寫的內容刊登。”
林冠英今午發文告說,他看不出在無需確認事實和真相,就直接單純地報導出來,可以被解釋為是“負責任的新聞報導”。
他指出,這種缺乏約束的情況,只會導致更多完全不顧事實真相和誹謗性報導。就目前法律的立場,是為確保報導的真實性,報導之前,需求證以確認事實。
林冠英說,必須緊記的是,若無需就事實求證,那等于馬來西亞根本沒誹謗法,他和拉馬沙米根本不會提出誹謗訴訟。
“我倆將會指示代表律師,就此案的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