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柴油数量超过管制 油站业者夫妇各罚24万
(芙蓉17日讯)华裔油站业者夫妇拥有超过政府管制的汽油和柴油数量,同时没有提呈每次的汽油与柴油记录簿,今日在芙蓉地庭各面对三项指控,每人各罚款24万令吉。
两名被告为来自芦骨的石英成(29岁)和吴淑梅(29岁)夫妇(人名皆译音)。
地庭法官玛蒂哈在聆听了控辩双方陈词和要求减轻惩罚的请求后,考量到被告夫妇首次犯罪,宣判两名被告每项控状罚款8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12个月监禁代替。
此案也充公总值6万8246令吉50仙的RON95汽油,归政府拥有。
被告代表律师杨德业指出,被告夫妇并非蓄意犯错,只是误认为能够多存入汽油货源,而且三项控状都是出自技术问题,政府在此案件上没有蒙受任何损失。
主控官西华拉祖指出,此案发生于2014年而非今年,否则两名被告可面对更高的刑罚,尤其是罚款。
他说,被告夫妇拥有超过政府管制的汽油和柴油数量,可导致政府蒙受无数损失。
根据被告触犯的控状,一旦罪成,可面对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3年监禁,或是两者兼施,若重犯将面对25万令吉罚款或5年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贸消部副执法官莎都依布拉欣也偕同两名官员出庭,了解此案的判决。
三项控状内容
控状一:被告于去年3月5日约早上11时,身为芦骨一家油站业者,拥有4万4628公升汽油,超出政府在其营业执照下管制的2万7300公升汽油,触犯1974年供应管制法令第10(1)条文。
控状二:被告于以上日期时间地点,没有提呈记下日期、数量和价格,以及售卖者名字与地址的每次柴油购买记录簿,触犯1974年供应管制法令第13(2)条文。
控状三:被告于以上日期时间地点,没有提呈记下日期、数量和价格,以及售卖者的名字与地址的每次汽油购买记录簿,触犯1974年供应管制法令第13(2)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