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柴油數量超過管制 油站業者夫婦各罰24萬
(芙蓉17日訊)華裔油站業者夫婦擁有超過政府管制的汽油和柴油數量,同時沒有提呈每次的汽油與柴油記錄簿,今日在芙蓉地庭各面對三項指控,每人各罰款24萬令吉。
兩名被告為來自蘆骨的石英成(29歲)和吳淑梅(29歲)夫婦(人名皆譯音)。
地庭法官瑪蒂哈在聆聽了控辯雙方陳詞和要求減輕懲罰的請求後,考量到被告夫婦首次犯罪,宣判兩名被告每項控狀罰款8萬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12個月監禁代替。
此案也充公總值6萬8246令吉50仙的RON95汽油,歸政府擁有。
被告代表律師楊德業指出,被告夫婦並非蓄意犯錯,只是誤認為能夠多存入汽油貨源,而且三項控狀都是出自技術問題,政府在此案件上沒有蒙受任何損失。
主控官西華拉祖指出,此案發生於2014年而非今年,否則兩名被告可面對更高的刑罰,尤其是罰款。
他說,被告夫婦擁有超過政府管制的汽油和柴油數量,可導致政府蒙受無數損失。
根據被告觸犯的控狀,一旦罪成,可面對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3年監禁,或是兩者兼施,若重犯將面對25萬令吉罰款或5年監禁,或者兩者兼施。
貿消部副執法官莎都依布拉欣也偕同兩名官員出庭,瞭解此案的判決。
三項控狀內容
控狀一:被告於去年3月5日約早上11時,身為蘆骨一家油站業者,擁有4萬4628公升汽油,超出政府在其營業執照下管制的2萬7300公升汽油,觸犯1974年供應管製法令第10(1)條文。
控狀二:被告於以上日期時間地點,沒有提呈記下日期、數量和價格,以及售賣者名字與地址的每次柴油購買記錄簿,觸犯1974年供應管製法令第13(2)條文。
控狀三:被告於以上日期時間地點,沒有提呈記下日期、數量和價格,以及售賣者的名字與地址的每次汽油購買記錄簿,觸犯1974年供應管製法令第13(2)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