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賄官員非法開發 農民監3年罰10萬
(吉隆坡19日訊)地庭今日宣判早前因要非法開發金馬崙區域,而賄賂政府官員高達2萬令吉的華裔農民罪成,監禁3年及罰款10萬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便以監禁1年替代。
法官羅絲比雅也諭令被告刑期從即日算起。
被告陳明理(譯音,45歲)被控於2013年10月8日晚上9時15分,在首都某間酒店,賄賂金馬崙縣署助理官員阿都拉欣(52歲)2萬令吉,作為不揭發他非法開發金馬崙7個地區的報酬,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b)條文(企圖賄賂),並可在第24條文下同讀。
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及監禁不超過20年。
辯方律師德華蘭丹向法官求情時指出,被告月入5000令吉,82歲的年邁父親需要他照顧,育有2名孩子,且這是初犯,從調查至審訊,被告給予反貪會充分合作,從未缺席,因此希望法官輕判。
來自反貪會的主控官萬阿末副檢察司,則以社會大眾都在注視法庭的判決,尤其有關賄賂的案件為由,建議法官給予重判,讓被告吸取教訓,也讓大眾得悉賄賂他人的後果。
聞判後,辯方律師向法官要求展延監禁判決,因他要提出上訴,並指早前被告的1萬令吉保釋金可增至3萬令吉;但法官最終不批准其要求,只說被告仍有向高庭上訴的權利。
這宗案件共傳召13名控方證人供證,辯方則傳召2名證人供證。
被告22歲孩子今日出席旁聽,隨後更與被告擁抱告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