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遲發.銀行不認 列買賣程序日期釐清責任方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借貸遲發.銀行不認 列買賣程序日期釐清責任方

向銀行借貸購屋,銀行遲了交錢,又不願負責賠償。



⊙崔先生指出,他購買一間雙層排屋,買賣合約及房貸合約由不同律師處理。

他說,買賣合約簽好後,就等待銀行發放款項,銀行卻在超過指定日期後才放出款項。

他指出,因為逾期付款,結果他付了約4000令吉的賠償給屋主。



“不過,我的買賣合約律師卻告訴我,這筆賠償金應是銀行支付,因是銀行拖慢付款日期。”

崔先生說,銀行堅持他們是依照日期來發放款項,雙方各執一詞,也互發律師信,他該採取什麼行動?

★林若輝律師

面對這樣的情況,崔先生可以要求雙方律師,列出這項買賣和借貸的案子中,所處理過的程序,並附上日期。

這樣一來,就能釐清究竟是哪方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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