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玲獨自出庭 否認修改後控狀
(吉隆坡23日訊)性愛2人組”陳傑毅和李美玲,因“邀請穆斯林吃肉骨茶慶祝開齋”而被控案,李美玲今日在陳傑毅缺席下獨自出庭,並否認修改后的控狀,案件即日起開始審訊。
此案承審法官是阿都拉希,3名主控官為旺沙魯丁副檢察司、娜拉副檢察司及法麗達副檢察司。
此案第3名證人即雪州莎阿南瑪拉工藝大學教授拿督再納沙米曹(58歲)在供證時指出,他在大學所教導的課程是食品工程及其他宗教的食品概念,更是大馬伊斯蘭發展局(JAKIM)鑑定員之一,而在申請清真認證准則中闡明,肉骨茶是不允許獲得清真認證的食品之一,因普遍上,肉骨茶均含有非清真成分,即豬肉。
證人︰感覺受辱
他認同李美玲代表律師張裕天,有關是否認同很多人皆假設肉骨茶是以豬肉為材料,即非清真食品的說法。
但張裕天強調,肉骨茶只是3個中文字,而食品屬清真或非清真的決定因素,應該在于食品成分,而非名稱。
再納沙米曹也說,他在看到“肉骨茶開齋”的照片時,直言感覺受到侮辱。
另外,第4證人即大馬伊斯蘭發展局助理主任伊斯拉茲拉漢(36歲)則稱,自己從網絡上看到陳傑毅和李美玲的肉骨茶開齋照片,而照片下的文字已不記得。
張裕天反問,該照片可有2項詮釋,1是一對情侶在享用非清真的肉骨茶,2則是在享用屬清真的肉骨茶;對此,伊斯拉爾表示不贊同第二個說法。
“據我所知,肉骨茶含有豬肉,它不是清真的。”
牴觸煽動法令
修改后的控狀指被告陳杰毅與李美玲于2013年7月12日早上約9時,上載肉骨茶賀開齋的煽動性照片,照片上也置放清真認證標誌(logo halal),因而牴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15法令)4(1)(c)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並可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一旦罪成,初犯可被判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監禁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
法庭從週一起,一連4天就這項控狀舉行聆訊,並將傳召14名證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