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玲独自出庭 否认修改后控状
(吉隆坡23日讯)性爱2人组”陈杰毅和李美玲,因“邀请穆斯林吃肉骨茶庆祝开斋”而被控案,李美玲今日在陈杰毅缺席下独自出庭,并否认修改后的控状,案件即日起开始审讯。
此案承审法官是阿都拉希,3名主控官为旺沙鲁丁副检察司、娜拉副检察司及法丽达副检察司。
此案第3名证人即雪州莎阿南玛拉工艺大学教授拿督再纳沙米曹(58岁)在供证时指出,他在大学所教导的课程是食品工程及其他宗教的食品概念,更是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鉴定员之一,而在申请清真认证准则中阐明,肉骨茶是不允许获得清真认证的食品之一,因普遍上,肉骨茶均含有非清真成分,即猪肉。
证人︰感觉受辱
他认同李美玲代表律师张裕天,有关是否认同很多人皆假设肉骨茶是以猪肉为材料,即非清真食品的说法。
但张裕天强调,肉骨茶只是3个中文字,而食品属清真或非清真的决定因素,应该在于食品成分,而非名称。
再纳沙米曹也说,他在看到“肉骨茶开斋”的照片时,直言感觉受到侮辱。
另外,第4证人即大马伊斯兰发展局助理主任伊斯拉兹拉汉(36岁)则称,自己从网络上看到陈杰毅和李美玲的肉骨茶开斋照片,而照片下的文字已不记得。
张裕天反问,该照片可有2项诠释,1是一对情侣在享用非清真的肉骨茶,2则是在享用属清真的肉骨茶;对此,伊斯拉尔表示不赞同第二个说法。
“据我所知,肉骨茶含有猪肉,它不是清真的。”
牴触煽动法令
修改后的控状指被告陈杰毅与李美玲于2013年7月12日早上约9时,上载肉骨茶贺开斋的煽动性照片,照片上也置放清真认证标志(logo halal),因而牴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15法令)4(1)(c)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治罪,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初犯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法庭从周一起,一连4天就这项控状举行聆讯,并将传召14名证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