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法违反言论自由 哥宾星指法庭无权修改 | 中国报 China Press

煽动法违反言论自由 哥宾星指法庭无权修改

(布城24日讯)民主行动党已故前主席卡巴星被控煽动罪成上诉案,代表律师哥宾星陈词说,1948年煽动法令不符合宪法第10条款下赋予的言论自由,且法庭没有权限对它作出修改。



哥宾星说,煽动法令是在国家独立前已存在的一项“现有法律”,它是在宪法之下,而煽动法令第4(1)条文已违反宪法第10(2)条文所赋予的人民言论自由。

他说,殖民时代的法律并不是由国会制定,所以煽动法令并没有获得国会通过,所以它无权限制卡巴星的言论自由。

他指出,卡巴星在发表“霹雳苏丹撤除拿督斯里尼查霹雳州务大臣职”的言论上,只是发表他身为专业律师的意见,可是高庭却没有考量到这点。



“卡巴星只是对统治者(苏丹霹雳)的决定说出错处,可能他在发表有关言论时,不是使用较温和词汇来表达。”

哥宾星续说,卡巴星指统治者有特权委任州务大臣的言论上,只是认为统治者不能在州务大臣职没有悬空下,委任另一名人选代替。

要求展延陈词

“卡巴星只是针对统治者此项决定,仅发表个人观点,他并没有要质疑霹州苏丹的特权。因此要求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撤销卡巴星的煽动罪名及罚款。”

基于答辩方韩旦哈山副检察司需时研究上诉方的陈词论点,要求展延陈词,以拿督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批准申请,把此案订于明年1月8日继续陈词。

另二司是拿督东姑麦润及卡马丁哈欣。

出席聆审的行动党领袖有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代主席陈国伟、士布爹区国会议员郭素沁、峇都加湾区国会议员卡丝杜丽、行动党雪中委刘天球及卡巴星的太太古蜜柯。

新闻背景
挑战霹苏丹撤除尼查被控

卡巴星生前是行动党主席兼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他被指于2009年2月6日中午12时至12时30分,在吉隆坡半山芭路67号的卡巴星律师楼所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发表煽动性言论,即指霹雳苏丹撤除拿督斯里尼查霹雳州务大臣职,并委任拿督斯里赞比里为霹州大臣一事,可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或挑战。

他因此被控牴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

高庭于去年2月21日,宣判卡巴星煽动罪名成立,并在3月11日判处罚款4000令吉。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国会议员若在刑事罪名下被法庭宣判监禁超过1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将丧失国会议员。

总检察署过后就高庭裁决提出上诉,但在卡巴星逝世后,撤销上诉。

不过卡巴星的家属却入禀上诉,提出10项上诉理由,要求上诉庭推翻高庭宣判卡巴星煽动罪名成立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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