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法違反言論自由 哥賓星指法庭無權修改

(布城24日訊)民主行動黨已故前主席卡巴星被控煽動罪成上訴案,代表律師哥賓星陳詞說,1948年煽動法令不符合憲法第10條款下賦予的言論自由,且法庭沒有權限對它作出修改。

哥賓星說,煽動法令是在國家獨立前已存在的一項“現有法律”,它是在憲法之下,而煽動法令第4(1)條文已違反憲法第10(2)條文所賦予的人民言論自由。

他說,殖民時代的法律並不是由國會制定,所以煽動法令並沒有獲得國會通過,所以它無權限制卡巴星的言論自由。

他指出,卡巴星在發表“霹靂蘇丹撤除拿督斯里尼查霹靂州務大臣職”的言論上,只是發表他身為專業律師的意見,可是高庭卻沒有考量到這點。

“卡巴星只是對統治者(蘇丹霹靂)的決定說出錯處,可能他在發表有關言論時,不是使用較溫和詞彙來表達。”

哥賓星續說,卡巴星指統治者有特權委任州務大臣的言論上,只是認為統治者不能在州務大臣職沒有懸空下,委任另一名人選代替。

要求展延陳詞

“卡巴星只是針對統治者此項決定,僅發表個人觀點,他並沒有要質疑霹州蘇丹的特權。因此要求上訴庭推翻高庭的裁決,撤銷卡巴星的煽動罪名及罰款。”

基于答辯方韓旦哈山副檢察司需時研究上訴方的陳詞論點,要求展延陳詞,以拿督莫達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批准申請,把此案訂于明年1月8日繼續陳詞。

另二司是拿督東姑麥潤及卡馬丁哈欣。

出席聆審的行動黨領袖有行動黨國會領袖林吉祥、代主席陳國偉、士布爹區國會議員郭素沁、峇都加灣區國會議員卡絲杜麗、行動黨雪中委劉天球及卡巴星的太太古蜜柯。

新聞背景

挑戰霹蘇丹撤除尼查被控

卡巴星生前是行動黨主席兼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他被指于2009年2月6日中午12時至12時30分,在吉隆坡半山芭路67號的卡巴星律師樓所召開新聞發佈會上,發表煽動性言論,即指霹靂蘇丹撤除拿督斯里尼查霹靂州務大臣職,並委任拿督斯里贊比里為霹州大臣一事,可在法庭上受到質疑或挑戰。

他因此被控牴觸1948年煽動法令第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罰款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可被判最高監禁5年。

高庭于去年2月21日,宣判卡巴星煽動罪名成立,並在3月11日判處罰款4000令吉。

根據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國會議員若在刑事罪名下被法庭宣判監禁超過1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將喪失國會議員。

總檢察署過后就高庭裁決提出上訴,但在卡巴星逝世后,撤銷上訴。

不過卡巴星的家屬卻入稟上訴,提出10項上訴理由,要求上訴庭推翻高庭宣判卡巴星煽動罪名成立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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