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 | 中國報 China Press

你有權保持沉默……

在香港警匪片中,當警員逮捕疑犯時,常有這句對白:“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將成為呈堂證供。”這句話是著名的米蘭達明示,即指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擁有沉默權的肯定。除了香港,一些國家和地區如美國的警方,也採用米蘭達明示。



沉默權不僅是犯罪嫌疑人的特權,即便是證人,也有沉默權。

在我國,刑事程序法典112(2)條文,就賦予嫌疑人或證人沉默權。由于缺乏法律常識,或是擔心口供不利于自己,許多人受到警方盤問時都格外小心,以免自己由證人變犯人,成了冤大頭。

須小心警方盤問



內政部週三在國會下議院提呈1985年危險毒品法令(特別防範措施)修正案,新增條款闡明凡是“不合作”的證人,將被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這項新增條款的影響甚廣,甚至也可能涉及侵權問題,內政部有必要具體詮釋“不合作”的定義,同時,也有必要說明這是否有違現有條例。

法律界普遍擔心,增新條款來對付“不合作”的證人,是變相向證人施壓逼供,只會產生反效果,恐怕以后沒人願意當證人,因此,政府有必要對此作出檢討。

擔心證人被逼供

民眾有義務協助警方,尤其是當警方缺乏資料時,盡量提供所知消息以助撲滅罪案;當然,過于注重人權可能會令調查受阻,影響破案率,也有其弊處。

一直以來,法律賦予警方的權力甚為廣泛,讓警方有頗大自由決定應否截查、拘捕及羈留可疑人士等。雖然我們相信大部分警察都是盡忠職守,但難免會有害群之馬。

因此,民眾必須具有保障自己的意識,並且適時運用自身權利,在這方面,政府有必要加強警方紀律及提升公民教育,在照顧人權的同時,也確保有效打擊毒品和其他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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