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 新增条款惩不合作证人 | 中国报 China Press

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 新增条款惩不合作证人

报导:张晓真、徐健华、甘安琪
(吉隆坡25日讯)内政部今日提呈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修正案,新增条款阐明凡是“不合作”的证人,将被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项修正案是由内政部副部长拿督努嘉兹兰提呈。

修正案中,新增的5A条款阐明,若证人缺席调查、不愿作答、或不公开有关当局要求的文件,该名证人会受到以上的惩罚。

政府要在法案第6条款作出数项修订,包括新增的(ha)条款阐明,扣留犯只能使用由中央或州总警长准许的通讯工具、(hb)条款则说明扣留犯不能上网,除非获得他批准。



让犯人佩戴电子监控器

“(hc)条款阐明,可让犯人佩戴电子监控器;(3A)条款则规定犯人必须在警方的陪同下,前往关押处。”

此外,修订案中新增的第3A条款,允许副检察司可参与调查工作,3B条款则赋权部长,在这项法案的5(3)条款下,制定一笔津贴费给证人。

法案要修订第4(1)条款,让警长或以上阶级的警官协助完成调查工作。

所谓证人“不合作”定义

1.证人缺席调查
2.不愿作答
3.不公开有关当局要求的文件

变相施压逼供
法律界恐引起反效果

独家报导:丘惠萍

(吉隆坡25日讯)国内法律界认为,内政部增新条款,对付“不合作”的证人,变相向证人施压逼供,只会产生反效果!

大马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杨映波说,多数人已是很害怕及抗拒做证人,若政府还要以“不合作”为由,向证人施压逼供的话,以后恐怕没人愿意出来做证人了,执法单位要破案也更难了。

内政部今日在国会提呈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修正案,包括增新条款,即“不合作”的证人,将被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新增条例所指的不合作证人,包括证人缺庭供证、不愿作答、或不公开有关当局要求的文件等,皆会面对惩罚。

杨映波接受《中国报》访问时说,原则上新增条款是可被接受,因为每个人都有义务与司法合作。

应从问题根本着手

“但实际上,政府或执法单位若要人民合作,是否应先打造一个健康及安全的司法环境?”

他说,证人安全感很重要,这不只是字眼上的保护,必须做到是实际的保障。

他指出,我国有3方面很糟糕,首要问题出在司法制度,如警方办案持有双重标准,这会使人没有安全感。

“第二是贪污问题,人们会担心,是否有人用钱收买证人或资料?第三是司法不公,如警方应该捉的人不捉,应该判入罪的人却逍遥法外,谁还敢做证人?不怕性命受威胁?!”

杨律师认为,政府应是从问题的根本着手,先要改善现有司法制度偏差和不公,进而杜绝贪污弊端,人民才会有信心及安心,愿意站出来做证人,指证罪犯及涉案人士,执法单位面对的破除难题也就迎刃而解,甚至事半功倍。

律师:抵触证人权利保障

执业律师黄启斌说,新增条款与现有刑事程序法典(CPC)及证据法令赋予证人权利保障有相抵触。

他说,现有法令下,证人有权不作答,政府必须深入研究,避免出现矛盾。

他讲述,我国证据法令是援用印度证据法令,此法令存在已逾100年历史,印度政府不断在修改,使其发挥最大功能。

“证据法令悠久存在,说明此法令的重要性。”

他强调,政府需要人民合作,人民也需要政府给予的信心保障,才敢站出来做证人。

“换言之,做证人没有利益可言,出庭证供又耗时,更甚是证人所讲的每句话,都会作为呈堂证供,证人也需要负上责任。”

他强调,若政府还要多加为难,以后人们看到罪案发生,可能会假装看不到,视之不见,听之不闻,免得自找麻烦,变相“纵容”坏人为所欲为。

他重申,这种连带效应导致恶性循环,将使国家后患无穷,请政府慎思。

所谓证人“不合作”定义

1.证人缺席调查
2.不愿作答
3.不公开有关当局要求的文件


*本网站有权删除或封锁任何具有性别歧视、人身攻击、庸俗、诋毁或种族主义性质的留言和用户;必须审核的留言,或将不会即时出现。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