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羞辱妨礙執法 男子監3天罰5200
(檳城26日訊)妨礙公務員執法,代價是坐牢3天,罰款5200令吉!
涉嫌羞辱檳島市政廳女執法員的其中一名25歲華裔男子,今日承認妨礙公務員執法罪名后,被判坐牢3天兼罰款5200令吉,或以3個月坐牢替代。
另一名年僅19歲的華裔青年,被判需在福利部監督下,一年內完成150個小時的社會服務。他也面對一項辱罵官員罪名,被判罰款100令吉或坐牢20天。
2名被告律師陳玥錆求情時說,此事在網媒上傳開后,2人都被網友臭罵,住家地址也被洩漏,更有民眾到首被告住家潑青漆,導致被告家人受干擾。
深感懊悔
她說,2名被告皆被警方扣留4天,原本任職冷氣修理員的首被告巫光勝(25歲,譯音)因而丟職,目前在建築工地工作,月入約1500令吉。次被告梁偉倫(19歲,譯音)是輪胎店員工,月入約1300令吉。
她說,2名被告都是初犯,事后已深感懊悔,願向該名執法人員及社會道歉,而且從今年10月12日被控的第一天開始,他們就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與金錢,且一直與警方充分合作,希望獲法庭從輕發落。
主控官諾阿祖拉副檢察司指他們的罪名嚴重,有損檳島市廳聲望,希望法庭的判決,可令被告汲取教訓。
2名被告共同面對的控狀,即他們在2015年10月7日早上約11時30分,在新街嘗試阻止一名公務員,即檳島市政廳執法人員執行任務,即嘗試打開鎖車輪的鎖,觸犯刑事法典第186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坐牢不超過兩年、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推事莎麗法事后判如上述。
次被告辱罵惹禍被定罪
梁偉倫也在第一推事庭被控于2015年10月7日早上約11時30分,在新街對檳島市政廳執法人員說出侮辱性字眼“狗”,以激怒他人及擾亂公共秩序,觸犯1955年輕微犯罪法令第14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不超過100令吉。
推事烏瑪黛薇是在聆聽福利部緩刑官提呈被告的身世調查報告后,宣判如上,同時也慎重向被告指出,希望對方勿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