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辱罵檳島市政廳執法員的2名華青,週四(26日)被法庭宣判阻差辦公罪成。首名25歲的被告被判坐牢3天及罰款5200令吉,若沒交罰款則以坐監3個月替代。
而19歲的次被告,則在同一條文下被判一年內必須完成150個小時的社會服務,另辱罵官員罪則被罰款100令吉或坐牢20天。
被告律師說,在辱罵事件發生后,首被告家人受干擾,住家被人潑青漆。
2015年10月7日上午11時,3名執法員在新街執行鎖車輪行動,其中一名華青車主不滿被鎖車輪,和對方起口角,執法員告訴車主須在繳付罰款后,才會開鎖,但車主及友人大感不滿,辱罵執法員是狗,恐嚇對方要“小心”,最后把罰款扔在地上,讓執法員自行撿起鈔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