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仲裁庭获授权决定缴罚事宜
(吉隆坡26日讯)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今日提呈2010年竞争法令(712法令)修正案,新增条款阐明,该部部长能赋权在竞争仲裁庭的建议下,决定违例者所需缴付的款项,及付款方式。
这项修正案是由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副部长拿督巴杜卡阿末峇沙上议员提呈。
修正案中,新增的57A条款阐明,此增设条文与1999年消费人保护法令下的消费者诉求仲裁庭、2014年消费税法令的消费税上诉仲裁庭,所赋予的权限一样。
修正法案同时也增设58A条款,赋予竞争仲裁庭全权决定谁应该缴付费用及堂费。
第58A(a)条文也阐明,如果竞争仲裁庭认为涉嫌违例者忽视案件或令到案件复杂,就需缴付堂费。
“第58A(b)条文则说明,若竞争仲裁庭认为涉及案件确实存有不公,也需缴付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