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今日提呈2010年競爭法令(712法令)修正案,新增條款闡明,該部部長能賦權在競爭仲裁庭的建議下,決定違例者所需繳付的款項,及付款方式。
這項修正案是由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副部長拿督巴杜卡阿末峇沙上議員提呈。
修正案中,新增的57A條款闡明,此增設條文與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下的消費者訴求仲裁庭、2014年消費稅法令的消費稅上訴仲裁庭,所賦予的權限一樣。
修正法案同時也增設58A條款,賦予競爭仲裁庭全權決定誰應該繳付費用及堂費。
第58A(a)條文也闡明,如果競爭仲裁庭認為涉嫌違例者忽視案件或令到案件複雜,就需繳付堂費。
“第58A(b)條文則說明,若競爭仲裁庭認為涉及案件確實存有不公,也需繳付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