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石化爆炸案 14被告判3至5年
(青岛市30日综合电)中国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周一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一审宣判,14名被告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爆炸事故发生在2013年11月22日,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
《新华社》报导,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不等的刑罚,其中2名被告获缓刑。
法院认为,中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原副处长邢玉庆等8名负责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原任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处负责人李本哲等6人,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在油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接报、处置过程中,未能全面尽职地履行职责,6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